脸都不要了!
来源丨董三年 《茶馆》第一幕,老舍先生是这样写的:“在这里,可以听到最荒唐的新闻。” 那时的荒唐新闻,无非是臆想的蜘蛛成精遭雷劈的奇闻怪谈。现在的荒唐,则是真真切切的发生在我们身边。 以前听过一个笑话,叫“吃饺子没蘸酱油进监狱”。事情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北方某地,说的是一个南方人来此地谈生意,在吃饭时没蘸酱油。恰巧邻桌的几个人是当地狱警,正在给升职的领导庆祝。 期间领导和这个南方人发生了冲突,领导就以对方吃饺子不蘸酱油为理由,将他给抓了起来。 这是一个冷笑话,由于年代久远我们也无从查证其真实性,不过这个笑话的背后实际上是在讽刺某些人想法荒唐或者做的事荒唐,也在讽刺某些人上纲上线,用手中的权力尽可能地去为难老百姓,肆意妄为。 本来是笑话,笑笑就过去了,可没想到这种荒唐的事如今还真的发生了。 最近看到一个新闻,说北方某地的一家包子铺因为卖豆腐脑,被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 当地市监局罚款的理由很简单,他们认为这家包子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单来说,就是这家包子铺只能卖包子,没有卖豆腐脑的资质,超范围经营热食。 资质是个好东西,在任何需要的场合随时可以拿出来用。卖拍黄瓜没资质,罚!卖芹菜没资质,罚!卖猪肉没资质,罚! 钱是个好东西,人人都喜欢,毫不避讳地说,我也喜欢钱。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爱钱没错,自己努力就是,如果是凭自己努力赚到的钱,没人说什么,大家都觉得你这个人有本事。可如果是靠这种手段捞钱,就有点太不要脸了吧! 有意思的是,媒体在报道时特别强调了“豆腐脑(咸的)”,我想大概率是监管部门的人不喜欢“咸”豆腐脑吧... 从法律角度而言,超范围经营确实违法,可一上来就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罚款15000元,这量刑是不是太重了?对于一个小小的包子铺而言,这本就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更何况在如今这种实体经济不好做的情况下,如此执法对小微店主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 仅仅是卖个豆腐脑,有必要如此大动干戈吗?可能有人说食品安全大于天,有这个必要。那我想说,鼠头鸭脖是怎么弄处理的?核酸造假又是怎么处理的? 机场卖快餐为啥不罚?高铁卖盒饭为啥不罚?还有加油站卖白酒、矿泉水、方便面...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那炸油条的卖豆浆呢?卖面条的煮饺子呢?卖羽绒服的卖保暖裤呢?卖西服的配皮带领带呢? 如果按照这个力度,我觉得还可以再精细化一点,比如卖包子不能卖馒头,卖肉包子不能卖素包子,卖豆腐包子不能卖豆沙包子... 总之一句话:严惩不贷! 真的忍不住想问,那位所谓的执法人员,你在家吃饭为什么还要吃菜? 为了捞钱,有的人真的不惜把灵魂道德装在裤裆里,哪怕捂着发臭发烂也无所谓。 当我打开搜索软件时,发现类似的新闻还真不少。 浙江台州的一位大叔在家杀了一头猪,在给亲友分食后还有剩余,于是将剩下的15斤猪肉拿在村里卖,最终卖了700元。大叔怎么也没想到,就是这15斤猪肉差点让他赔上所有身家。 执法人员以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由,对其罚款50000元。 哪怕这个大叔是个残疾人,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执法人员还是“铁面无私”不愿意退步,直到当地司法局介入调解后,罚款才改成了五千。 吉林舒兰县的农民田某,因为卖了1.2斤猪肉,收入30元,被罚款10万元。 福建闽侯,一位老人卖农残超标的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由于老人实在没钱,当地市监管部门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果法院给出的答复是:“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对于上面这些案例,个人认为处罚合法但不合情。 因为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或多或少都会被内心深处的朴素情感戳中,同为底层苦熬日子的人,都有过辛苦面对生活,但还是想坚持下去的希望,但这些“收益极其微小处罚极大”的结果,就像一个“超乎想象突然加注的负累”,随时可能压垮一个辛苦挣扎,努力生活的人。 如果说真的是按规矩办事,这很难让人信服。对那些农民和底层群众,动不动就罚款几千几万乃至上十万,而对当初那些核酸造假的,他们一开始愣是连屁都没放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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